
传 承 笔 记
携手而不失自我:家族企业合资谈判的智慧与底线
家族企业在谋求扩张、进入新市场或实现转型升级时,合资(Joint Venture)往往是一条兼具效率与风险的快捷方式。然而,家族企业的「家族性」与合资架构的「契约性」之间存在深层张力:感情、信任与血缘的逻辑,未必能直接转化为条款、权责与退出机制的语言。本文从家族企业的特殊性出发,系统梳理合资合同谈判中的十大要点,包括战略目标厘清、出资与估值、治理与决策、僵局与否决、利润分配、知识产权与竞业限制、员工与家族成员安排、退出机制、争议解决及跨境合规。同时剖析常见风险:控制权稀释、家族资产与合资资产混同、隐性负债、文化冲突、继承断层及声誉风险。文章建议家族企业在进入合资前,应先完成家族治理与股权架构的内部整理,并透过信托、控股公司及股东协议三层结构,将家族价值观与商业契约同时锁定,方能在合作中既开创新局,又守护传承根基。
2026年8月25日

境外的信托,境内的税单:从国务院837号令到21号、15号公告 – 离岸信托与保险信托的新规划坐标
2026年7月24日,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21号)与《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15号),首次于部门规章层面对离岸信托的设立、存续、终止三大环节建立完整的个人所得税征管规则,并与同年7月1日生效的国务院第837号令《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形成「一体两翼」的死循环监管。新规明确: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环节按「财产转让所得」20%征税;存续期间收益不论是否实际分配一律穿透,按「财产转让所得」或「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年度申报,并将信托所控境外实体收益纳入征税范围;设立超三年者不再追征设立税款,但存续收益一律回溯。保险金信托因具「信托功能」而被纳入监管视野,成本费用不得抵减、控制人穿透与CRS申报形成三重压力。
2026年8月5日

当资本敲门时:家族企业引入私募股权基金的策略地图与心法 --- 在控制权、流动性与专业治理之间,寻找一条兼顾家风与未来的中间路
家族企业引入私募股权基金(PE),早已不再是「卖盘退场」的代名词。随着日本因传承断层而催生的PE并购潮在2025年超越每年三万亿日圆的交易规模,以及亚洲家族办公室直接投资占比攀升至投资组合的四分之一至三分之一,引入PE已成为家族企业在「保留控制」与「加速成长」之间的一条策略性中间路。本文从四个维度——交易动机、结构选择、条款设计、文化整合——剖析家族企业引入PE的关键考虑,并辅以earn-out、tag-along、drag-along、董事会席位、优先清算权等实务条款解读,帮助第一代创办人与第二代接班人理解:PE既可以是传承的助燃剂,也可能是控制权的稀释器。关键在于谈判前的自我准备、买方视角的价值梳理、以及对家族治理框架的事前夯实。
2026年6月14日

让财富,缓缓流向下一代:家族传承规划的思考框架与工具地图
财富传承并非单纯「把资产交给下一代」,而是横跨价值观、家庭关系、企业接班、税务合规与跨境监管的长期工程。一份完整方案应同时响应四大目标:保全(防止资产因婚变、挥霍、经营风险、债权追索而流失)、传递(让对的资产于对的时点交给对的人)、管理(在受益人未成熟或本人失能时仍持续运作),以及家族治理(让「人」与「财富」同步传承)。其技术核心,是把传统上合而为一的所有权、控制权、受益权拆开安排,并同时覆盖生前(赠与、投保、信托、股权重组)与身后/失能(遗嘱、持久授权书、受益人指定)两条时间线;跨境家庭尤须兼顾税务居民身份、资产所在地与 CRS/FATCA 申报义务。实务上,专业方案通常分层组合:基础层(遗嘱+持久授权书+人寿保险)、架构层(家族信托/PTC/控股公司)、治理层(家族宪章+会议+家族办公室)、使命层(慈善基金/信托),依家族优先次序循序配置,并定期审视调整。
2026年8月14日

当「卖」也是一种传承:出售家族企业前,先安顿好家族的未来
对许多家族而言,出售企业并非传承的终结,而是传承的另一种形态。当第二代无意接班、行业面临结构性转变,或市场出现难得的估值窗口时,「卖」往往是延续家族财富与守护家族和谐的理性选择。然而,真正决定出售成败的关键,并不在签约当下,而在签约之前数年的传承规划。本文从大中华跨境视角出发,阐述出售前必须及早处理的三条主线:一是家族层面的共识与身份转换,把「卖公司」升华为「重新定义家族使命」;二是架构层面的提前部署,趁估值仍处低位时,透过信托与控股架构完成股权的代际移转,锁住成长价值于税务边界之外;三是交易与跨境税务层面的精算,兼顾香港印花税、内地跨境税收新规与离岸架构的合规性。
2026年7月27日

七年之约:解读香港永久居留权的取得之道与身份守护之术
香港永久居留权不只是一张身份证,更是一份跨越世代的身份契约。根据《基本法》第二十四条及《入境条例》附表1,取得永久性居民身份的途径因国籍而异:中国籍人士可透过在港出生、连续通常居住七年或具备永久性居民父母的血统而获得;非中国籍人士则须以有效旅行证件入境,连续通常居住满七年,并声明以香港为唯一永久居住地。在实务操作层面,现时最常见的「七年通道」是透过「优秀人才入境计划」、「高端人才通行证计划(高才通)」、「一般就业政策(专才)」、「输入内地人才计划」、「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就业安排(IANG)」、「科技人才入境计划」六大人才途径,以及 2024 年 3 月重启并于 2025 年 3 月优化的「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New CIES)」进入香港。
2026年7月8日

从「灰色地带」到「监管坐标」:第837号令下的港式传承新局
国务院令第837号《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2026年7月1日施行)首次在行政法规层面将「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明确纳入对外投资者范围(第二条),并透过第三十二条将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参照」纳入管理。对内地个人在港设立信托与购买大额寿险/分红保单而言,新规的核心意义并非立即禁止或实时申报义务,而是为未来「具体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提供上位法依据,将个人海外资产配置由「无系统管理」转为「有法可依」。现行外汇管制格局(个人每年5万美元便利化额度、资本项目对外直接投资未开放)未变,以境内资金注入离岸架构仍受严格管制;而以境外合法资产设立信托、配置保单者影响有限。实务上应区分境内外资金来源、做好资金来源与CRS合规留痕,并密切追踪后续细则中的金额门坎、豁免与存量处理机制。
2026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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